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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30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缘何还会闹出种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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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二手房市场的持续火爆,成为人们生活中的热门话题,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数随之增长。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常熟市法院梳理了近期审结的几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何有效降低风险。
    未过户就装修 卖家愤而索赔
    今年年初,小凌和老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老薛将其位于常熟富阳路的房屋出让给小凌。小凌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后,办理网签,但并未进行过户。
    小凌想房子是买定了,就向老薛提议先住进去,老薛同意并把钥匙给了小凌。但房屋内还存放了一些家具,待老薛去搬家具时,才发现小凌已经砸了墙在装修了。这下老薛不乐意了,钱还没付清,家具还没搬走:“你小凌还不是房主嘞,怎么就开始装修了。”
    一眨眼到了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这时房价已远远超过年初约定的价格,老薛要求小凌赔偿擅自进行装修给他造成的损失,并表示不同意过户。为此,小凌诉至法院,要求老薛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案情后进行调解。最终,小凌同意赔偿老薛7.4万元,并约定将剩余房款及赔偿款全部付清后,老薛协助小凌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
    未过户就转卖 双倍退还定金
    2月13日,老瞿与小邹、小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一份,将位于常熟市黄河路的一套商品房出让给小邹、小唐夫妇。小邹夫妇当场付了6万元定金,由中介保管。后来小邹、小唐多次要求老瞿领取购房款,希望尽早办理过户,但老瞿一直不现身。5月19日,小邹、小唐夫妇将老瞿告上法庭,要求老瞿交付房屋,办理过户。     庭审中,老瞿代理人称,签订合同时,老瞿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他与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后,付清了房款,只是还没有过户。原以为马上就可以过户的,却怎料原房主要求与老瞿解除合同,所以现在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小邹和小唐。
    了解情况后,原告小邹、小唐夫妇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取回在中介处的6万元,另外要求老瞿赔偿6万元。经法官组织调解,老瞿同意赔偿小邹、小唐6万元,中介处的6万元由他们自行取回。
    过户后迟交房
    买方扣住尾款
    2016年3月21日,王某夫妇购买李某夫妇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总价114万元。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夫妇支付房款109万元,余款5万元迟迟未付。今年1月5日,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支付5万元及利息。
    3月14日,承办法官组织调解。王某夫妇认为,李某夫妇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不愿支付尾款。李某夫妇称,延期交房是事实,但因其购买的新房在过户上出了些问题,导致没有及时交房。而且合同对该5万元未作约定,是王某夫妇在支付房款时私自扣留,应当立即支付。最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夫妇支付48281元,当庭履行完毕。
    卖房后价格涨
    违约就得赔偿
    2016年5月18日,黄先生、邵女士夫妇和小朱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将其摇到号的拆迁房出售给小朱,小朱现付给黄先生、邵女士夫妇定金3万元、房款7万元。
    之后,小朱要求黄先生、邵女士夫妇履行合同义务,但房主迟迟不愿露面,以各种理由搪塞。一怒之下,小朱将黄先生、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庭审中,黄先生、邵女士称,是小朱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全部房款,违约在先,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小朱当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准备好20万元交付,但是卖家不要,原因是房价涨了,黄先生、邵女士夫妇不肯卖了。最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黄先生、邵女士支付买方小朱42万元(包含定金、已付房款等)。
    法官提醒:《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例中,购房合同虽已生效,但由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尚未发生变更,房屋所有人仍是原房主。因此,在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前,买家不能擅自装修,如果要装修的话,应与房主商量,并签好同意装修的协议。同样,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买方不能擅自转卖。当然,作为卖方也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延期交房或反悔不愿出售,都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谭逸馨 许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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