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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30

业主车库内滑倒摔伤 物业公司是否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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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车库一滩水渍和油污未及时清理,路过业主在此滑倒造成十级残疾,这个结该怎么解?近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37岁的李女士是某小区业主。2016年2月一天傍晚6时左右,她在小区内地下车库行走过程中,因地面有油渍不慎滑倒致左踝受伤,送医诊断为左踝部骨折,在接受23天住院治疗后,伤情被鉴定为十级残疾。
    李女士认为,自己摔伤是因物业管理未及时清理地面油污造成的,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其本身应尽到自己注意安全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是为原告李女士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也属该公司管理范围。但被告公司因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地下车库留有油渍等污物未及时清理而致原告滑倒受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上述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经法院查明,本案所涉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李女士损失的30%,计3万余元。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地下车库行走过程中理应对路况及自身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从法庭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女士滑倒时天尚未黑,地下车库也已经开灯,足可看清地面情况,李女士在此情况下摔倒受伤,主要过错在于自身,应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遂酌情认定其承担自身损失的70%。
    法官说法:只要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都该赔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就是因为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对原告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生活中,导致摔伤的原因很多,如果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维权需准备哪些证据?受害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以及自身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官建议受害人及时对现场进行摄影、录像,及时调取小区监控,或寻找相关目击证人,并保留好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 (艾家静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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