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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1-30

信息泄露导致盗刷 发卡银行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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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苏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持卡人起诉某银行的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3年5月20日,张某在某银行申领借记卡一张,并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功能。2015年11月9日起至11日,该借记卡被他人利用快捷支付在网上盗刷13887元。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银行卡被盗刷金额138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主张的盗刷交易是通过支付宝、京东等多个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属于网上无卡交易。网上无卡交易无需使用物理卡片,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发卡行所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设备本身不安全的问题。在网上无卡交易中,持卡人是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账或消费。而银行卡号、密码等都是持卡人自行掌握和控制,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发卡银行在此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相反,张某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反映出,其曾向陌生来电告知过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卡尾号等信息,因此不排除因张某自身原因导致其掌握的信息资料泄露,进而发生的盗刷。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网络交易方便快捷,但其中风险不可忽视。网上无卡交易通过持卡人掌握和控制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进行身份识别,交易并不通过银行提供的ATM机或POS终端实体设备,一旦卡号、密码等信息泄露,极易造成盗刷。持卡人对其银行账号、密码等相关的信息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信息资料泄露导致盗刷,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杨俊生 丁瑞琦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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