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闸蟹网上牛气冲天 发的货“一蟹不如一蟹”吴中区消保委座谈消费维权工作新买衣服有破洞 怎能修补代退换项链修后少重量金店以“猜”代举证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映消费者呼声
第0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07

项链修后少重量金店以“猜”代举证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前不久,市民陆女士在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中路一家金店买了一条重量为20.17克的黄金项链,价格为6300元。项链买回后佩戴没几天就发生断裂,于是陆女士将断裂的黄金项链送去该金店维修。维修后,她顺手将项链放在该店的电子秤上称一称重量。不承想,这条标注为20.17克的项链,称下来只有13.55克,足足少了6.62克,这让陆女士十分震惊,当场向该店店长反映。可这时店家却玩起了“太极”,一会儿说这条项链的重量是在断裂过程中损耗掉的;一会儿又说这项链不是原来20.17克的项链。为此,双方剑拔弩张,甚至惊动了当地派出所。因与店方交涉无果,陆女士气愤之下来到张家港市消保委锦丰分会投诉。
    锦丰分会接诉并核实情况后,召集陆女士和被诉金店负责人郑店长进行调解。调解中,郑店长说,这条金项链不是原来的那条,可能是陆女士去其他金店买了小号的金项链到自己的店里来索赔,要求陆女士提供证明。陆女士据理力争,当场拿出那天购买这条金项链时佩戴在胸前拍摄的照片,以及写明20.17克分量的票据。
    分会工作人员查看了陆女士提供的照片,认为照片上的项链与涉案金项链实物并无二致。再说,陆女士把金项链送店维修时,店方应该当着她的面把项链称见重量,并在维修单上详细记录。现在,维修后的项链少了重量,店方以猜想的“调包计”把责任推给消费者,自己却拿不出免责的证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店方以“猜想”的理由拒绝解决问题,是对自身销售行为不负责任,希望店方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妥善解决纠纷。
    最终,在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郑店长心悦诚服地为陆女士更换一条足量项链。 (郭海尔 萧铣)
张锋/图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