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车购买过交强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张家港市民王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某品牌小型汽车。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他了解到这辆车曾于2016年2月6日在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并于同月18日退保。为此,王先生认为该公司向他出售这辆车是二次销售,属欺诈行为,于是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涉案车投保过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确认涉案车此前购买过交强险,但申明,这是一次“错误的投保”,是4S店在为他人上保险的过程中,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到保险公司导致错投,已在投保当月退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向相关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确认因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送到保险公司投保,发现错误后已及时退保;此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涉案车辆在出卖给原告王先生之前开具过销售发票或有其他销售行为。因此,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需综合考虑涉案车辆在出售前是否与他人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是否开具过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过临牌及车辆交付等因素。就本案而言,经向涉案车投保过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调查,确认是错投了交强险后予以退保,即无法认定被告公司曾将该车销售于他人,不存在原告主张的被告公司欺诈行为,因此被告公司无需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也就谈不上退还购车款及承担三倍赔偿金。 (马文雪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