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张老太和家人来到昆山某餐厅就餐。吃饭过程中,张老太起身前往餐厅厕所,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在餐厅的台阶处。家人连忙把老太送往昆山某医院治疗,由于老太年事已高,摔倒骨折后需长期卧床养病,因此产生一大笔医疗、陪护、营养等费用,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很大经济负担。可是,当家属要求餐厅承担责任时,餐厅经营者始终坚称自己没有责任。为此,张老太将该餐厅告上昆山市法院,要求餐厅经营者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老太确实在被告餐厅就餐时摔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损失2万余元。而被告餐厅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未对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在餐厅内设置的台阶处未作相应的提醒,且地面湿滑才让张老太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官判定,被告餐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应以一般公众认知应提供的安全措施为限,即安全保障义务止于一般预见。本案中,被告餐厅经营者在其设置台阶处未作相应的安全提示,且地面湿滑导致原告摔伤,确实存在过错。而原告自己行走未尽注意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就此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那些年事已高的老人,更应格外注意,最好有子女陪伴。而对于那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及时消除场内的安全隐患,并设置相应的提示,以避免类似事情发生。(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