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率先试行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委托调解处理模式汽车牌照过期 保险公司拒赔雨天行驶应谨慎 道路修缮须及时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被认定无责缘何还要赔偿?醉驾赖在路口 暴力抗法触刑无证驾车肇事 投保等于白投全场秋冬装新款上市!秋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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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14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率先试行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委托调解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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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传统的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纠纷处理中存在着信息不共享、标准不统一、保险公司缺席理赔流程长等弊端,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东沙湖法庭12月1日与园区交警、人保苏州分公司,就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案件调解处理事宜进行会商,并于当日签署人伤案件调解处理模式会议纪要,加快小标的人伤案件诉前调解工作效率。
    三方会议纪要突破诉前调解保险公司必须参加调解的模式,试行1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委托调解模式,即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目前保险责任明确、三者方总损失金额1万元以内(含)、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只要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苏州人保将在调解不到场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交由园区交警大队和东沙湖法庭进行调解。按照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元左右/天,护理费80元左右/天的标准,人保将无条件确认调解结果。
    2017年4月至10月,东沙湖法庭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立案标的小于2万元的有117件,占比26%。由于任何纠纷调解保险公司必须在场参与,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缺席情况下则无法有效和解,造成小标的案件处理流程长。现对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调解标准达成统一,试行委托处理模式,自2017年12月1日试行,试行期三个月。试行期满后,各方将根据运行成效制定正式的操作方案。这项举措试行,将有效加快小标的案件的调解速度,缩短当事人理赔时间,提高案件理赔效率,对保障交通事故双方利益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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