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任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很多人理解,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责任的一方不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其实并非如此。
前不久,沈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因未尽到注意义务,与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继而碰到了正在人行道上步行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张某无责任。然而,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张某将沈某、李某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昆山市法庭,请求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既然事故认定李某无责任,为何法院仍要判令事故无责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因此,市民在开车时,除了要自己安全驾驶外,还要注意避让其他车辆或行人。(屠光睿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