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来看看太仓市法院受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5月24日下午3时许,在启东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自北向南通过路口时,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受伤。案发后,交警调查发现,黄某驾驶机动车辆时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事后,朱某通过诉讼获得黄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应予支持”,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黄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保险款。
法官提醒:驾驶机动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或者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不能心存侥幸心理,也不能盲目自信无照上路。否则,即使车辆购买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仍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严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