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卖房协议后悔约 应赔偿“可期待利益”中介未尽责履行义务无权主张报酬店员履行职务行为 视为经营者行为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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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29

签订卖房协议后悔约 应赔偿“可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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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居高不下的房价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涨幅不定的房市也让一些人在房产交易中产生“小心思”。然而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则受到法律严格约束和保护,如果违约,也许就不仅仅是返还定金了。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二手房买卖案件,违约方不仅要返还定金2万元,另外需赔偿对方损失8万元,中介费1.6万元也没能省掉。
    2016年2月,苏某夫妇、刘某夫妇及房屋中介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约定苏某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刘某。协议还约定,刘某付定金2万元,同时苏某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中介方;4月1日前刘某应当支付房款26万元。
    随后,刘某如约付了2万元定金,苏某也在3月21日将房产证及土地权证交给中介。然而就在第二天,苏某从中介处将两证取回。鉴于苏某的违约行为,刘某在3月30日向苏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苏某赔偿4万元。可苏某却以刘某“未按协议约定在4月1日前支付房款26万元”为由诉至常熟市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某收到定金后负有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义务,其交付权证后取回的行为显然是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被告刘某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拒绝交付房款的抗辩权。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苏某败诉。
    该案经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原判。
    其实,本案的两对夫妻婚姻已经走到尽头,结案后不久,两对夫妻均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然而在2017年10月,苏某又以刘某曾向其发出过解除合同通知书为由,诉至常熟市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各方意见,出于房市行情变化及自身支付能力的考虑,经调解刘某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三方订立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苏某返还刘某定金2万元,赔偿刘某损失8万元,另支付中介方中介费1.6万元。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刘某的可期待利益远远高于定金,因此,苏某赔偿的范围就不仅限于定金,还包括房价上涨带来的差价。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避免违约带来的风险。
(叶惠 陶敬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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