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卖房协议后悔约 应赔偿“可期待利益”中介未尽责履行义务无权主张报酬店员履行职务行为 视为经营者行为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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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29

投诉与回音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投诉:11月7日,泉州市消费者林先生在天猫超市天才鹿童装旗舰店买了一件女童套装。他认为,卖家在网页上使用“穿上立刻变身最可人的美妞”的绝对化用词,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涉嫌虚假宣传。为此,他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卖家索赔500元,可对方不予回复。11月12日,林先生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回音: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12315转办单后,立即联系被诉卖家的实体公司——昆山优信百商贸有限公司,希望公司撤除网上广告,并认真学习《广告法》,注意网上广告用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诉公司负责人接受分局工作人员的批评,当即保证撤除网上含“最”的广告,并同意赔偿林先生500元。
(昆消涛 萧萧)
    投诉:6月初,朱女士在吴江盛泽镇易盛服饰店买了一件黑色全棉短袖T恤,价格720元。穿着一个月后,她发现T恤上印刷的花纹脱落,就向该店反映,要求换货或者赔偿。店家提出赔偿360元,朱女士表示同意,把T恤留在该店。之后,店家又提出,可以向公司申请换货,朱女士也表示同意。但直到10月份,店家始终不给朱女士换货,也不给赔偿。朱女士对此十分不满,就于10月19日向吴江区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要求店方履行承诺。
    回音:盛泽分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确认涉案T恤花纹脱落情况属实,随后联系被诉服饰店负责人,并明确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修理义务的,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向消费者出具修理记录。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店方已经作出赔偿和换货的承诺,并收下朱女士的T恤已有两个多月,却迟迟没有结果,这样的行为既失信于消费者,又有违《消法》和《条例》,希望店方知错即改,妥善解决纠纷。
    被诉服饰店负责人在分会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确实太差,当即向朱女士赔礼道歉,并对朱女士的T恤作退货处理。
(沈燕青 萧铣)
    投诉:5月中旬,沈先生在苏州高新区一家商场买了一套家具,价格为1万元。使用不久,他发现这套家具有质量问题,就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派人验货后,确认这套家具是有质量问题,同意退货,并承诺1万元货款在15天之内返回到沈先生的账户。可是此后一个多月过去了,商场还不退款,沈先生多次电话询问,对方总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沈先生向高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场尽快退款。
    回音:高新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马上与被诉商场负责人联系,提出沈先生要求尽快退还货款的诉求。被诉商场负责人称,沈先生的1万元货款已于昨天如数退还到沈先生的账户上了,请沈先生查收。消保委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告知沈先生后,沈先生确认退货款已到账,同时向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继祖 苏生)
    投诉:10月27日,胡先生在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证照之星官方网站买了一个证照之星企业版,原价699元,因他是该网站老客户,经沟通对方承诺给他优惠价630元,货到付款。但10月28日货到签收时,胡先生发现对方仍收款699元,并没有优惠。为此,他对方与客服部联系,客服人员答应帮他解决差价问题。但等了半个月,到11月15日差价问题仍没有解决。胡先生再打电话给客服人员,这回没人接听电话。胡先生认为,60多元钱虽然是个小数目,却能反映出对方忽悠消费者的真面目,于是就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并提供了与客服人员对话的截屏作为证据,要求商家补差价。
    回音: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到12315转来投诉后,马上与被诉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辩解说,这是公司工作人员个人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对方明确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因此,客服人员的承诺就是经营者的承诺,讲诚信的经营者应该说话算数,希望公司履行承诺,给消费者退还差价。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下,该公司负责人同意给胡先生退还差价。
(朱雪梅 萧萧)
    投诉:10月中旬,张女士在昆山冠军瓷砖店买了一批瓷砖,价值1.4万元。在铺设过程中,她发现瓷砖表面的平整度差,马上与店家交涉,要求更换。店家嘴上说,会上门检测处理,可到了11月3日还没拿出解决方案。张女士坐不住了,就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
    回音:11月5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市分局接到12315转办单后,立马派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发现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为此,分局马上与被诉瓷砖店取得联系,希望店家正视问题,重视消费者的诉求,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妥善解决纠纷。该店负责人经过认真考虑后,同意为张女士更换一批质量合格的瓷砖。(昆消涛 萧萧)
    投诉:2012年5月1日,刘先生在五星电器昆山北门路店买了一台海尔牌XQG70-1000型洗衣机,价格2999元。同时,他还购买了五星电器的延保服务,期限到2019年,费用299元。今年10月底,洗衣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刘先生拨打电话联系五星电器售后服务部,售后服务部说会派人来处理,让刘先生等待。但是直到11月5日还不见人来处理。由于洗衣机每天都要用,刘先生等不及了,就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要求五星电器尽快派人上门维修洗衣机。
    回音:11月6日,昆山市消保委城北分会接到12315转办单后,多次与五星电器负责人联系,希望对方换位思考,急消费者所急,尽快派人上门为刘先生的洗衣机消除故障。该负责人批评教育下,同意尽快派人上门为刘先生修好洗衣机。(昆消涛 萧萧)
    投诉:10月29日,孙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一块微星电脑主板。收到电脑主板安装后,他发现电脑启动有问题,就与11月1日致电微星售后服务部,售后服务部要他更新BIOS。孙先生按照售后服务部的要求和操作步骤,对BIOS进行了更新,不料造成电脑无限次一通电就断电。本来一个简单的软件问题,因为售后服务的不专业,提供不可行的解决方案,造成了电脑无法使用。孙先生向微星客服投诉反映后,客服答复孙先生给他处理,并承诺在24小时内反馈。但到了11月15日,孙先生还没接到任何反馈电话。他对商家对待消费者的问题如此态度十分不满意,只好就近再买一块主板使用,并于11月15日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回音:昆山市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接到12315转办单后,立即联系被诉商家,商家承诺为孙先生更换新的主板,与他达成和解。 (昆消涛 萧萧)
    投诉:9月8日,李先生在零购官网飞跃电器店买了一个“千禧”电饭煲,价格107元。购买后一直没有用,8月底使用后,他发现该电饭煲烧出来的饭是夹生饭,而且饭还有异味。他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便与卖家联系,卖家说“没有你这个订单”。李先生再联系网站客服部,客服说订单找到了,要他联系公司解决问题。但是李先生找不到公司,便于11月10日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希望帮他找到公司,并要求更换电饭煲。
    回音:昆山市消保委高新区分会接到12315热线转办单后,根据经济户口找到被诉公司——那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希望对方根据“三包”法规妥善解决纠纷。公司负责人当即同意为李先生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电饭煲,“三包”期从收到新电饭煲起重新计算。 (昆消涛 萧萧)
    投诉:裴女士因房屋家装之需,5月1日与昆山中原名匠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合同》,约定5月13日开工,90天完工。到8月29日,裴女士已付款6.2万元,但装修迟迟没有完工。另外,合同原定背景墙是大理石铺设,可实际上公司方用的塑料板铺设;厨房的橱柜还没动工。裴女士忍无可忍,于8月30日向昆山市消保委城北分会投诉。
    回音:昆山市消保委城北分会接诉后立即联系纠纷双方进一步核实情况,并于8月31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纠纷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背景墙改为大理石铺设,费用由裴女士承担;淋浴房移门、开关安装好当天,裴女士再付工程款3万元;其他条款,完工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昆消涛 萧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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