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卖房协议后悔约 应赔偿“可期待利益”中介未尽责履行义务无权主张报酬店员履行职务行为 视为经营者行为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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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7-12-29

店员履行职务行为 视为经营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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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消费者许女士在苏州工业园区秀域都市店付款2800元左右做10次点正波理疗。9月30日,她在做肩周项目时,左肩上面被服务人员因操作不当而烫伤,烫伤面积较大,早期红肿,疼痛难忍。她先后到九龙医院、市立医院医治,用去了500元左右医疗费,到了10月19日还没有痊愈。许女士要求店方赔偿她5000元医药费、误工费等,店方不积极回应处理,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店方认为,这是服务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应该由该服务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协商不成,许女士就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要求店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作出赔偿。
    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诉后,工作人员联系双方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明确指出,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所以店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积极处理善后事宜,赔偿许女士因烫伤而用去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希望店方积极面对现实,拿出解决方案,妥善解决纠纷。
    店方负责人在消保委工作人员详细解读法规的基础上,表示愿意赔偿许女士500元,而且这个赔偿金也要出事故的服务人员承担。许女士出于同情心,希望可以用免费手工按摩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店方同意为许女士提供20次开背手工按摩,一次性解决纠纷。 (朱雪梅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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