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老板拖欠工人几十万元工资后“跑路”,不久便被捉拿归案。前不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这两起案件,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其负责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另一案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5年至2017年1月,何某在担任苏州某标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该公司13名员工工资总计27万余元,并于2017年1月6日左右逃匿。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该公司置若罔闻,仍未按期支付欠薪。
另一案中,汪某在担任某单位(未经工商登记)实际控制人期间,拖欠该单位18名员工工资总计25万余元,并于2015年8月逃匿。吴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汪某还是没有按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汪某支付了员工工资2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汪某已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吴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洪永洋介绍,临近年底,欠薪纠纷逐渐增多,为此提醒各用工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按期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吴江法院将继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典型案例震慑恶意欠薪的企业和个人,全力维护工人权益。
(刘文豪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