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以项目招投标急需保证金为由,打电话向刘某借款1万元,并约定一个星期内归还。当天,刘某就通过支付宝向王某名下的银行卡转账1万元。因俩人不在同一个地方,且借款数额也不多,双方都没有提及打借条的事情。后王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经刘某多次催要后转账归还了刘某3000元,余款7000元至今未还。刘某因催款不着,诉至太仓市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向王某发出传票,王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
仅有支付宝的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而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等书面的证据主张借款关系存在,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未能提供借条,但刘某陈述的王某向其借款1万元的事实,与刘某向王某转账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王某向刘某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此外,作为被告的王某未到庭答辩。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亲友间不可避免地都会遇到借钱的事,能借钱的都是关系还不错的,有时难免会遇到打不打借条的尴尬情形。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为了安全起见,最好能有一个书面的借条,如果实在碍于情面不打借条的,也不要以现金的方式交付,最好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留有一定的证据,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不过,电子转账记录只能“帮一把”,并非只要有电子转账记录,追讨借款就一定能胜诉,在被告对电子转账凭证提出抗辩,称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吴守花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