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这为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擘画了蓝图。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的地位和作用,是一项长期艰巨繁重的任务,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并在实际工作中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抓好落实。
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乡村振兴面临的新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彻底解决了近亿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为人类的减贫事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但是,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看,这只是实现民族复兴的一个阶段性的胜利,今后乡村发展与振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目前,我国的乡村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人口数量分散,老弱病残占比高,受教育水平低,谋生能力低,生产经营能力弱,法治意识淡薄,刑事案件多发易发,生产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景堪忧,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根据有关统计,2021年我国农村户籍人口7.6亿人,常住人口4.98亿人,未来即便是城镇化率达70%以上,还将有数亿人生活在农村,他们与城镇居民一样,也向往在居住地就过上现代生活。因此,乡村振兴的任务十分繁重,其中乡村的法治建设成为突出的薄弱环节。
法治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性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强化法治保障一节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涉农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推动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和参与乡村振兴。这为乡村法治保障工作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乡村存在的村民法治意识不强、社会治安不稳、重大刑事案件多发的局面与法治建设的短板与弱项具有十分重大的关系。村民们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行使与保障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如农村土地施行“三权分置”后,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撑,要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村民基本的财产权利和成员权利的依法行使,这是村民的立足之本。2021年开始实施的作为民事生活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的《民法典》,确立了民事习惯的法律效力,这对于树立良好的家风和诚实信用的乡村习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化解矛盾、处理纠纷,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考虑到当地的善良风俗,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治理中的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要落实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为统领、为保障,形成制度化的治理机制,实现乡村的长治久安。同时,乡村的环境保护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留守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等方面,
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应当重点抓好的工作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法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列入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工作日程,保证法律在本村镇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和落地生根。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规定,发挥好党支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应当成为带头致富和带头守法的楷模。
完善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建设。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现代化,乡村治理的情况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体制机制建设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为此,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法治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和保障作用,必须将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执行。要发扬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建设富裕乡村、平安乡村、美丽乡村。
大力加强法治人才建设,推动法治人才下乡。要建设法治乡村,保障法治的基础性作用与保障性作用的充分发挥,法治人才是基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要强化法治人才建设,大力推进法治人才的教育、培训与使用,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保障人才充分施展才华、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要建立乡村律师、法律顾问、治安员、辅警等各种法治人才培育制度,完善乡村治安体系。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培训,强化各类法治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增强进取精神,保持旺盛的斗志,提高工作实效。
送法下乡,完善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鉴于乡村法治人才缺乏的实际,借鉴西部律师行动计划的经验,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激励机制,动员乡村所属市县的律师参与乡村法律服务,建立律师值班制度,促使律师和法律顾问送法下乡。法律服务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适用性。采取更加灵活的工作方式与工作时间,如节假日、农闲时节,甚至晚上时间进行服务,工作方式上可以采取网上视频解答法律问题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源头,避免发生民转刑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引发重大的群体事件,保证上情及时下达和下情及时上传。法律服务要与乡村社会治安建设有机衔接,法治的信息沟通渠道应当通畅,掌握情况应当全面准确,分析舆情警情应当完整及时。要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动平安乡村建设。
总之,乡村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当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形成制度合力,长期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方能取得成效。
(作者系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