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发挥仲裁准司法制度优势
作者:王平 观看: 254       赞:

准司法属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以其简便、高效、快捷的制度优势,成为当前我国争议矛盾处理的主要渠道。如何充分挖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准司法制度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将争议终结在仲裁环节,助力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成为调解仲裁工作不可回避的时代命题。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准司法制度优势,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做实柔性调解,使争议彻底化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大多数能够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通过调解方式柔性化解争议,不仅可以彰显仲裁高效快捷的制度优势,更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做实仲裁调解工作,要运用好调解建议、委托调解,延伸调解触角。仲裁机构要借助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妥善化解争议。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时,仲裁机构可通过调解建议的方式,引导一部分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在立案前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不启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通过案前调解将争议柔性化解。受理案件后,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开展案中调解。案中委托调解,因系仲裁机构授权的调解行为,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案中委托调解既可以缓解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压力,又可以防止调解组织作用虚化。

做实仲裁调解工作,要运用好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巩固调解成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章第二节明确了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制度,规范了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以及不予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情形,有效提升了制度的可操作性。通过运用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既增强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又节约了仲裁成本,提高了仲裁工作效率。当然,引导基层调解组织发挥好职能作用,是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做实仲裁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合力协同化解争议。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各自领域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三方机制协同作用发挥上还有很大空间。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中,可以积极构建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为基础、社会多方参与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整合各自资源优势,延展调解职能。具体可表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司法部门等成立联合调解工作站,从法学专家、律师、工会干部、资深人力资源工作者等人员中择优选聘人员组成特邀调解专家库,主导三方机制建立联合调解工作格局,联合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同时,仲裁机构也可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联合三方就近就地解决劳动争议,提升三方机制黏性。通过有效的多方合力,可以将更多争议化解在基层。

做强终局裁决,将争议终结在仲裁阶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创设了终局裁决制度,由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出现了两种类型,即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从立法技术上对终局裁决适用条件采取了列举式规定,即“小额的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可以适用终局裁决。然而该规定存在缺乏操作性的问题,如“小额类仲裁案件”中,哪些属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范围是什么,并未给出更具体的规定,这就影响了该项创设性制度的实施效果。终局裁决制度优势发挥得好,仲裁制度优势便能显现;终局裁决制度潜能无法释放,仲裁制度优势也会受到抑制。

为充分发挥终局裁决缩短争议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升办案质效的制度优势,各地纷纷制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细化了终局裁决适用范围,规范了裁决标准,增强了终局裁决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了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条件、裁决标准、文书制作、救济权利释明等内容,并对集体争议案件如何适用终局裁决及裁决内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情形应如何处理、人事争议参照执行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创造性采取“一案双分号”做法,拆分处理争议,使大部分争议终结在仲裁阶段,从制度层面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诉累提供了保障。

做专要素式审理,为争议处理提质增效

为了强化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前指导,提高审理和裁决效率,深圳市仲裁机构于2013年开始进行要素式办案改革。随后几年,各省市纷纷学习深圳市的经验做法,持续推进要素式办案改革。

采用要素式办案模式处理争议案件,申请人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指导其填写案件要素表,由被申请人在答辩时对申请人填写的要素表进行确认。根据双方填写的要素表内容,仲裁机构梳理出有争议事项和无争议事项。要素式庭审中,根据案件相关要素,结合仲裁请求优化庭审程序,对无争议要素进行直接确认,对有争议要素进行举证质证、调查和辩论。庭后仲裁委员会制作要素式裁决书。要素式裁决书不再赘述当事人的全部诉辩意见,而是对无争议事项进行确认后,重点围绕有争议事项陈述双方诉辩意见、核心证据和本委认定意见,得出裁决意见。

针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劳动法律知识欠缺、整体诉辩能力不强的特点,要素式办案方式通过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可以引导当事人迅速把握争议脉络和诉辩焦点。同时,要素式办案方式提高庭审效率、简化仲裁裁决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及时获得公正处理结果的需求,有利于发挥仲裁制度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实践证明,推行要素式办案改革后,仲裁时限、庭审时长、文书字数得到明显缩减。

柔性调解、终局裁决以及要素式办案这三项制度犹如三驾马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可以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制度优势更加突显。

(作者系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