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二十九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