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买房“巧”成拙——法律不认“假离婚”丈夫一人签字能否出让夫妻共有房屋?租房须谨慎 权属应问清谁动了我的合同?金吉鸟健身店遭消费者质疑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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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04

离婚买房“巧”成拙——法律不认“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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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限购政策之下,有的夫妻为买房动起“假离婚”小脑筋。他们认为用这种办法达到买房的目的既便捷成本又低,何乐而不为。其实,这种“瞒天过海”的行为隐患颇多,即使“假离婚”后房子买成了,俩人也复婚了,但事情真能一切如愿吗?前不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夫妻为买房 离婚又复婚
    上海姑娘小红与苏州小伙小贾(均系化名)是大学同学。2002年相识相恋,2009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伴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夫妻俩想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俩人动起“假离婚”小脑筋。
    2013年10月,小红与小贾到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1万元(含教育费、医药费)至18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办完离婚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房屋出让人签署合同,买下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房子到手皆大欢喜,几个月后,小红与小贾在闸北区民政局登记复婚。
    这回“真离婚” 女方讨“宿债”
    本来事情到此似乎Over了,可谁能料到,小红与小贾复婚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2015年6月,小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俩人经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俩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这份《离婚协议书》并未涉及财产分割。
    2016年,小红又将小贾诉至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要求小贾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00万元。小贾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书副本顿时傻了眼——当时俩人“离婚”是为了买房,那份《离婚协议书》也仅仅是遮人耳目的,能当真吗?
    胁迫须举证 自愿就是“真”
    庭审中,小贾辩解说,2013年他和小红离婚的目的仅仅为了在上海买学区房,实质是“假离婚”,既然假离婚,那么离婚协议书也是假的,他不认可复婚后这离婚协议书还有法律效力。
    那么,这份于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小红与小贾复婚后又再度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小红与小贾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俩人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案中,小贾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2013年10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存在受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综上,法院对被告小贾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为了购房时规避房产交易过程中首付款比例、贷款比率等规定而办理的“假离婚”的意见,不予采纳。虽然原、被告复婚后又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因此2013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对原告小红要求被小贾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存在假离婚的意图,《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认可“假离婚”。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本案告诉我们,这样的行为会给夫妻双方埋下隐患。因此,千万别把婚姻登记当“儿戏”,“假离婚”会给夫妻双方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
(马静 艾家静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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