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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11

开发商擅将绿地改成停车位 业主起诉缘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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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广场绿地变成停车场,业主个人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原状。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裁定驳回起诉。
    徐某是太仓市某购物广场13号楼底层商铺的业主,该购物广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随着各商铺入驻开业,购物广场停车难问题逐渐凸显。为解决商户和消费者的停车问题,该购物广场的开发商将广场的部分绿化改造成停车位,免费提供给商户和消费者使用。徐某认为开发商破坏绿化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商铺环境的绿化权益,为此向太仓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恢复广场内的公共绿化原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作为购物广场的业主之一,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其作为案件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
    法官释法: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讼,排除侵权行为。但是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属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应当取得多数共有人的一致许可。本案原告徐某以房产公司破坏绿化、改建停车位等行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该项诉讼请求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徐某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王颖瑛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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