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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11

银行诬人失信赔礼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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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银行工作失误,用户无辜进入征信黑名单,致使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等业务屡屡遭拒。一怒之下,湖南桃江人周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近日,湖南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将周某在其处逾期还款的不良信息予以更正,并向周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万元。
    周某自1993年起在外务工。近几年,他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等业务时不知何故频频遭到拒绝,理由是其“贷款不还”。2018年1月,周某到中国人民银行某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报告显示周某于1996年7月及2002年1月在某银行贷款1000元和550元,至查询当日共欠某银行贷款本息4000元未偿还。为此,某银行以周某存在贷款逾期未还为由,将周某作为失信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周某得知此事后向银行方面反映情况,要求查清事实。某银行工作人员查证后发现这两笔贷款的确不是周某所借,而是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个与周某同名同姓的失信贷款人身份信息错误录成周某的个人信息,导致周某个人信用处于不良状态。于是,银行承诺尽快处理此事,但却迟迟没有对周某的信用记录进行更正。一怒之下,周某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湖南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由于被告银行工作人员过错,误将原告周某的身份信息录入贷款记录,导致周某个人信用一直处于失信状态,对周某的经济生活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周某多次找被告银行协商,被告银行未及时上报将周某的不良信息予以更正,存在明显的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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