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商家不断自律和规范。但一些消费者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在维权过程中,出现人为扩大商家责任,甚至对相关法律法规断章取义片面理解,形成出现过度维权的情形。
近日,张家港市消保委塘桥分会接待一位上门投诉74岁的王老伯,反映他2017年订的某周报一直到投诉前一天才收到,而且一收就是三期。王老伯自称,他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该事已对其造成精神伤害,要求被诉方赔偿精神伤害抚慰金500元、两个月误工费500元(包含往返投诉耽误的时间、复印费、打字费)。
经了解,投递单位的投递单都是由工作人员手工输入电脑,由于疏忽把王老伯投递卡上的地址某街36弄输入为136弄,造成王老伯有两周共两期报刊未收到。投递单位在接到王老伯投诉后,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更改地址恢复正常投递。事发后,投递单位多次联系王老伯,向他赔礼道歉,并赠送半年某日报表示补偿,但王老伯坚持要求1000元赔偿。投递单位认为王老伯要求的赔偿金额离谱,对此表示无奈。
塘桥分会接诉后,调解员多次电话与王老伯沟通未果,于是组织纠纷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中,被诉投递单位承认对这起纠纷的发生负有责任,愿意作出让步,赠送2018年半年的某日报给王老伯作为补偿以表诚意。对此,王老伯并不认可,还是坚持要求不少于1000元的赔偿,声称要信访,路途上如发生意外要投递单位负责等,这使得调解几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位“任性”的老人,塘桥分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没有放弃调解,坚持耐心倾听与说情说理相结合,引导纠纷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被诉投递单位愿意在赠送半年报刊费的基础上,再承担王老伯此次投诉产生的打印费、交通费;王老伯也调整心态表示接受此调解结果。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宋科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