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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13

卖房人违约赔偿额应根据买方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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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房产交易的活跃和火爆,因买房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二手房买卖案件,违约方不仅被判返还定金2万元,还他要赔偿对方合计14.5万元。

    2017年5月21日,张某与徐某夫妇及房屋中介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夫妇将位于常熟某新村一套房屋出让给张某,双方约定3天内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合同当日,张某付给徐某夫妇2万元定金,徐某出具收据一份。

    可就在签约的第二天,令张某郁闷的事情发生了。当张某打算约徐某夫妇办理房屋网签手续时,徐某夫妇却告知不想卖房了。这房屋买卖的定金也收了,合同也签了,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呢?后张某多次与徐某夫妇交涉,徐某称,因不想刺激妻子朱某才不得已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房屋售价也未达到其预想的价格。朱某则称,卖房是想换一套楼层低的房屋,现在眼看房价一天一涨,卖掉的房款无法另购一套房屋,所以不打算卖了。鉴于徐某夫妇违约,2017年6月8日,张某诉至常熟市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徐某夫妇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被告徐某称,房屋售价未达到心理预期价格,且自己也在合同签订第二天就明确告知房屋中介,因售价未达到心里预期价格不打算卖了,所以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根据双方当庭陈述,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判决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张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对原告张某要求的因房屋上涨导致的差价,因其已及时购得与涉案房价格相近的同类型房屋,徐某夫妇违约行为并未给张某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原告张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房价日益攀升,买卖房屋应该更加慎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正确认识并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主张违约赔偿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是否必然承担因房屋上涨而造成的损失等问题,都需要买卖双方理性对待。

(韩丹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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