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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3-08

装修纠纷久拖未了 消保委出面一朝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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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多来,常熟市民曹先生为房屋装修的事伤透了脑筋。2016年5月,他与常熟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一份全包的《家庭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施工期为3个月,即8月底前完工。但直到9月份,装修公司迟迟不能交工。此后,在曹先生的一再催促下,装修公司终于在2017年1月交房,比约定的施工期整整晚了5个月。

    但曹先生的烦恼远未结束。2017年1月,曹先生一家入住新房后,发现装修工程有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脱落、坐便器漏水等。曹先生多次要求装修公司解决这些问题,可装修公司一再推诿,始终不派人来解决。直到2018年1月份,装修公司向曹先生结算尾款,并告知,除了合同中约定的尾款外,还需多付3万多元,原因是产生了合同外的其他费用。曹先生认为装修公司存在合同违约、装修质量、合同外产生费用预先不告知等问题,为此向常熟市12345热线投诉,希望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接到12345热线转来投诉后,立即组织装修公司和曹先生进行调解。调解中,曹先生出示《家庭装饰工程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他认为合同内产生的费用实际决算价应为14.5万元,在施工期间,他已经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0万元,在合同外费用中,他认可其中的垃圾清运费和橱柜费合计约8000元,因此尾款应为5.3万元左右。而被诉装修公司提供了额外产生费用的明细,其中包括吊顶、衣柜、橱柜、电视背景墙等共计3万多元,并称,这些额外产生的项目和费用都是经过曹先生同意的。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分会工作人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仔细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逐一进行剖析。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在这起纠纷中,曹先生基本履行了按期付款义务,因装修公司违约在先,所以在尾款结算方面不够及时情有可原。而装修公司存在着明显的过错,主要是施工期严重逾期、装修质量明显存在缺陷等。

    关于双方争议最大的合同外费用问题,装修公司认为,这些费用是曹先生主动要求增加或升级工程产生的,而曹先生认为,他只承认其中的垃圾清运费和橱柜费合计8000多元,其余项目并未经他同意。装修公司出示了两份《工程结算单》,里面列出了合同外产生的3万多元的项目明细,结算单上有装修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客户签字”一栏却没有任何人签字,因此这两份《工程结算单》的效力大大弱化。装修公司承认他们在项目管理方面不够规范。

    最终,在分会工作人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整个装修工程决算价为17.6万元,曹先生已支付10万元,剩余尾款7.6万元;因装修公司是主要过错方,公司方愿意补偿曹先生3.1万元,曹先生只需支付尾款4.5万元。另外,公司方承诺对装修房屋延长一年保修期,对墙体保修3年。

    曹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装修公司也表示,今后要引以为戒,加强项目规范管理,提升装修质量,以诚信赢得客户信赖。

(曹伟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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