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小巷的文具店、礼品店,尤其是学校旁边的小商铺里,有各种可爱的本子、文具盒、书包、贴画等,这些商品的卡通图案备受追捧。但是商家要注意了,可能一不小心就侵权了!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数起案件,就是商家因为销售侵犯“铠甲勇士”著作权的书包。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其是刑天侠、海鲨卫、拿瓦、雅塔莱斯等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完成作品“人物形象——刑天侠”创作,于2013年11月29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吴江某超市未经允许,擅自销售侵害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产品。该超市已经注销登记,其工商登记经营者是潘某。原告认为被告潘某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刑天侠、海鲨卫、拿瓦等是电视剧《铠甲勇士》系列电视剧中的人物形象,刑天侠是代表正义力量的铠甲勇士,受到少年儿童的喜爱。奥飞公司和周秉毅是“人物形象——刑天侠”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1年12月13日完成创作,并于2013年获得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2015年周秉毅独家授权奥飞公司在玩具产品上使用该形象的权利,并授权奥飞公司可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016年原告奥飞公司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潘某的超市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原告代理人在超市购买卡通书包一个,支付人民币69元,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签购单一张。审理中,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经当庭比对,该书包上的动漫形象与奥飞公司主张保护的“人物形象——刑天侠”的上半身整体外观上基本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奥飞公司对“人物形象——刑天侠”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共有人周秉毅明确授权并放弃共同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超市未经原告奥飞公司许可,销售带有与原告奥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刑天侠”作品相近似的形象图案的书包,侵犯了原告奥飞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超市注销后,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潘某承担。综合考虑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情节、超市的经营规模、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被告潘某赔偿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保护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进货渠道,不要销售一些没有授权的卡通形象、动漫的周边产品。进货时尽量与供应商签订正规合同,并对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进行约定。 (陈雅芳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