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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6

房产中介多收钱款岂能私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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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消费者林先生委托昆山市千灯镇德宝房产中介所(下称房产中介)代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价为108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服务费1%,林先生准备贷款54万元,预付款5400元;但最终只有贷到44.5万元的款。所以本来应该付5400元贷款服务费,实际只要付4450元,其中差价950元应该退还林先生。房产中介却以款项已经交给贷款中介,无法收回为由,拒绝退还。林先生认为,房产中介的做法不合理,侵害了消费者权益。4月11日,林先生向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希望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可以使个人损失得到挽回。
    昆山市场监管局千灯分局接到12315热线转办单后,马上向双方进一步核实情况,并明确指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许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房产中介应该依照双方约定履行,必须将多收的贷款服务费退还消费者,希望房产中介能够妥善解决纠纷。
(吴恒朋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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