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旦出轨通常会涉及到向婚外情对象赠予财产,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那么原配是否无计可施了?
近日,朱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在外面有个只比自己儿子大一岁的情人王某。“要不是朋友告诉我说他总是跟一个年轻女子在某小区出入,我还不知道他居然在外面有婚外情,他居然也下得了手。更可恶的是居然还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帮她买了一套房子!”原来,由于工作原因,朱女士的丈夫李先生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李先生与王某结识。很快,两人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交往。就在去年,李先生更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产赠予给王某。
朱女士发现后便与李先生摊了牌。李先生见事情已经藏不住,便承认王某是自己的情人及房产已经赠与给了王某。听到这个消息,朱女士险些被悲伤与愤怒击垮。恢复理智后,朱女士找到了王某,要求她返还房产,但被王某拒绝。王某说这是李先生送她的,跟朱女士没有任何关系。盛怒之下,朱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被赠予的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在与妻子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予王某,其行为导致的赠予是无效的。而王某接受李先生的赠予,是无偿受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后,在法院李法官耐心调解下,王某最终同意将被赠予的房产返还给朱女士。
法官说法:近年来,关于丈夫赠情人钱物,妻子起诉讨要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一方请求返还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勇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