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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17

饭店未公示餐具收费 消费者有权拒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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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费者李先生和同事共4人去常熟市新颜东路某饭店吃饭,结账后,发现其中一个菜(皮蛋豆腐)菜单上的标价是8元,但是实际收费是10元,而且饭店收取了4元餐具费(1元/套)。李先生称,店员并未提前告知要收取餐具费,而且在他表达了对餐具费的疑问之后,店员也明确表示饭店不提供免费的餐具。李先生认为,饭店此举不合理,故致电12345投诉反映,望相关部门前往核查,要求该店退还多收的2元和4元餐具费。
    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接诉后,进行了情况调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依据该条款,商家提供收费餐具饭店并不违规,但只提供收费餐具,没有免费餐具,就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协调,店方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收的2元餐费和4元餐具费。 (周立人 萧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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