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结合审判实际,向被告人徐某发出《知识产权刑事禁止令》,并同时向缓刑执行机关送达该禁止令。据了解,这一举措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尚属全国首例。
所谓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被告人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经营的公司,在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印有“UL”等商标的电线及插头,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同时,法院对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相关电源线、插头的生产经营活动。
据悉,我国“刑事禁止令”并无专门的法律文书,一般作为刑事判决主文的一项予以宣告,以致刑事禁止令的实际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吴江法院创制的《知识产权刑事禁止令》简明扼要地载明了禁止令的适用对象、裁判依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适用期限、执行机关,特别强调了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以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措施挤压了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大大提高了刑事禁止令可执行性,不仅有利于防止罪犯再次侵害知识产权,还可以形成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
(张勇 陈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