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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24

“免责条款”并非经营者单方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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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赵先生来到吴中区消保委,投诉辖区内某家4S店,在三包期内不肯为他进行免费维修车门锁服务而引发纠纷。
    赵先生的汽车是在该4S店购买的,尚在三包期内,车门锁出了故障。由于个人原因,赵先生自买车后未在该家4S店保养过车辆,所以,4S店以此为理由拒绝为赵先生“三包期内”的爱车免费维修车门锁。该店认为损坏责任难定,要让赵先生出具“维修合同”、“维修项目”、“质量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四件凭据。赵先生认为“前两样是无可厚非的,但后两样就太专业了,谁拿得出来啊。”可是4S店哪肯罢休,如果赵先生没有举证材料,就要付150元车门锁修理费。这让赵先很无奈,只好找消保委来说理。
    吴中区消保委接诉后发现,原本只要是在正规的维修保养公司做保养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车子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4S店一般都会找这个理由推脱责任,所以平时都是建议消费者在车子质保期内,还是到同类车的4S店保养,省去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但赵先生的纠纷也有其不太合理之处,就是平常汽车保养一般不会动车门锁的,因此保养不能免费修理车门锁,这个理由好像太牵强了。
    经多次与汽车4S店负责人约谈、调解,向其严肃指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如果消费者没有出现以上状况,那么商家不得找借口推卸责任。听完如此明确有力的条款规定,4S店负责人自知理亏,马上放下“免责条款自己说了算”的嚣张气焰,忙不迭答应免除消费者150元修理费用,并向赵先生道歉。
(吴中消 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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