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药机作为一种新型的药品经营模式,能满足群众突发疾病、夜间用药的需求。为了在满足公众用药需求的同时,防范药品安全风险,张家港市对自动售药机实行登记制度,经审验合格后方能运营。
近期,张家港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药店未申请登记即设置自动售药机。为了加强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保障其药品质量安全,西城分局对该零售药店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约谈中,该分局要求零售药店对自动售药机的药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将自动售药机纳入药店质量管理体系中。售药机内环境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每日做好温湿度监测记录,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应具备药师远程指导用药的功能。销售记录必须全程可追溯,具备打印销售凭证功能。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应当标示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在登记批准前不能擅自运营自动售药机系统。
(石亚珏 萧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