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以下简称《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作进一步明确。此次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应急管理工作客观要求;二是2006年以来国家实施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部分部门职能已调整;三是原预案还有些不够明确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新修订的《预案》主要有三方面亮点:
一、明确报告时限。《预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同时,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订前,报告时限为2小时。
二、明确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通常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来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原先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需临时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修订后的《预案》明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直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来统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领导机构与日常工作机构一致,指挥、协调将更加顺畅,事故处置效率也将更高。
三是明确流行病学调查时限。幼儿园小朋友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是病毒传染引起的,还是吃了不洁食物引起的;企业员工吃了盒饭疑似食物中毒,到底是制作环节存在漏洞,还是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又或是送到工厂后出现变质。这时,疾控机构进行快速、高效流行病学调查十分重要。此次修订,对提交流行病学初步、最终调查报告有了明确的时限要求。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流行病学调查开始后24小时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有利于快速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事故责任。 (朱佳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