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不适用于商业主体间买卖合同黄豆货款遭拖欠 失信经营不可取续保?退出担保?搞清法律含义再签字逃避债款将房产赠与外孙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机动车方财产损失 非机动车方是否应当赔偿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春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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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3

逃避债款将房产赠与外孙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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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70万元迟迟不还,却将价值70余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予给外孙。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太仓法院公开审理并做出判决,认为该赠予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黄某因业务发展急需先后向晋某夫妇借款,后未按时还款,晋某夫妇诉诸法院。法院判决黄某应归还晋某夫妇本金及利息共计约70万余元。因被告黄某一直拒不归还,晋某夫妇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被告房产时才发现被告已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了外孙并办理了过户,其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晋某夫妇认为黄某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资产,遂再次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房屋赠与。
    庭审中黄某辩称自己有能力还债且赠与转让行为发生在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之前,不存在逃避债务。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在负债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无偿赠与给第三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受偿,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利益,应予以撤销。
    法官提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到期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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