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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5

消保委妥善解决祛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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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2日,消费者蒋女士前往御研堂专业祛斑机构祛斑,7月4日,机构工作人员在结痂没有掉落的情况下,就用酒精棉消毒帮她洗掉,马上给她做修复并做面膜,然后涂1-6号产品,蒋女士顿时感到很痛。机构方与蒋女士签订协议书,要求付款12000元,并表示以后不会有多少支出,只要一支洗面奶,讲究一点的水新乳液。但是,其后在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蒋女士又支付2600元产品款;还有治疗师可以不经过蒋女士本人同意擅自打开她的化妆包。虽然蒋女士向机构方反映多次,但都没有结果。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蒋女士8月7日向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投诉,要求机构方对所有付款开具正规发票检验所有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要求提供她的治疗方案;鉴于她不再敢将自己的脸交给该机构来做,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接诉后,马上与机构方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并严肃指出,依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和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美容是一种服务,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营者应该对所收取的款项出具正规发票,并提供所用产品的合格证明,至于退款问题,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解决。

    8月13日,分会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经过实事求是的协商,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经过摆事实讲道理的辩论,问题越辩越明朗;与此同时,分会工作人员也给出有利于双方妥善解决纠纷的建议,机构方同意退还消费者10000元,一次性解决纠纷。 (周立人 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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