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酒店就餐时因地板湿滑而摔倒,酒店作为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路人在经过酒店门口时不慎摔倒,酒店还要承担责任吗?近日,苏州吴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0年8月30日晚上,殷某到附近的生态公园散步,在经过俞某经营的酒店门口时,因为酒店空调滴水导致酒店门口走道上湿滑,殷某不慎滑倒导致腿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3月,俞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赔偿殷某治疗费用2500元。
2014年4月的一天,殷某不慎将同一条腿扭伤导致骨折,后殷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2017年6月7日,殷某再度住院治疗,进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殷某术后左股骨头坏死,且此伤情与2010年8月30日晚的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在治疗结束后,殷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俞某则认为,殷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且导致殷某2017年重大手术的直接原因是殷某自身再次摔伤导致同一条腿上的骨折,俞某并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在第一次起诉后并未治疗终结,其对于后期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有起诉的权利。俞某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对于酒店门口的通道负有保障安全通过的义务,因俞某对酒店空调所产生的滴水未能及时清除,致通过酒店门口通道的殷某滑倒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殷某系晚饭后散步,应当熟知周边环境,知晓傍晚时分酒店门口相对拥挤,且殷某并非酒店的消费者,其不慎滑倒,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俞某对殷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俞某需向殷某赔偿7万余元。
(李小菊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