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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5

隐瞒车辆事故信息是否应“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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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二手车,到手后发现曾出过多次事故,这场买卖是否属于欺诈?卖方是否要“退一赔三”?近日,相城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王某向某二手车公司买一辆二手车。合同中,该公司承诺车子无事故、无泡水、无大修,可是到手后发现车子有事故痕迹。王某经向保险公司查询得知,该车曾发生过2次千元左右的事故及1次肇事逃逸,其认为该二手车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欺诈行为,便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互退车款,被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按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在庭审中,被告二手车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二手车公司只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方,所以适用法律不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合同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二手车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居间合同》,虽名称含有“居间”二字,但应当结合合同具体内容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来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手车公司单独与王某签订合同、并交付王某涉案车辆,且以该公司名义收取车款,实际履行了出卖人的义务、也享有了出卖人的权益,应认定其为该合同的相对人。

    王某基于生活消费购买车辆,二手车公司是该车辆的经营者,故本案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合同法》。对于是否构成欺诈,应当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立法者意图予以确定。《合同法》中将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且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明确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非事故、非泡水、非大修”,通过文义及上下文解读,“非事故”应理解为未曾发生损害程度相当于“泡水”或者“大修”的重大事故,而涉案车辆在本次交易前发生的理赔金额不大,不能认为二手车公司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本院认为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所定义的欺诈。

    对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并没有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也已实现,因此本院认为不能解除合同。对于王某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并三倍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买卖二手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先确认车况再交定金,买方在支付各项购车费用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所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质量、购置年限、是否为事故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等等。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扩大一方交易风险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

    购买二手车需谨慎,万一买到事故车,损失钱财是小事,要是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很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在选购时,除了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外,有必要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通过查询保险等方式确认车辆的真实情况。

(徐永明 方芳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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