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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5

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赔钱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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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单位某木业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八万元,五名被告人荣某、赵某、王某、李某、张某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至九万元。

    2017年10月期间,在未获得“DER”地板商标持有人德尔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在负责江西省展览中心改造项目期间,为降低成本,与被告人李某商议后,委托被告单位某木业公司生产印有“DER”商标的木地板,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该单位员工荣某商议后,委托被告人赵某加工印有“DER”商标的木地板497.41平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本案被害人德尔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本案被告单位、五位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廊坊某木业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积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并获得原告谅解,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木业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荣某、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均超过5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有自首、坦白以及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法院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五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负责的项目中,既要满足甲方的要求又要降低成本,铤而走险委托其他被告单位、被告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地板,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触犯了刑法。假冒注册商标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商业活动中要诚实守信,遵守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保护知识产权。

(徐娟 陈雅芳 晓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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