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不离身被盗刷近12万 银行该担责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侵犯商标辩称不知情 合法来源需证明现实生活中不当获利应如何确定判了缓刑就高枕无忧了吗?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秋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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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8

卡不离身被盗刷近12万 银行该担责吗?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我们身边越来越少见直接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费的行为,但不管移动支付再如何发展,银行卡仍然是支付行为的基础,可如果哪天你发现一直在自己身上的银行卡余额莫名减少了,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李先生在昆山的中国银行某支行开立一张借记卡,用于存放自己的日常资金,由于开通短信通知需要每月收取一笔费用,李先生就没有开通。2017年3月27日,李先生像往常一样登录自己的网银,却看到银行卡余额少了10多万元,查看明细发现改卡3月21日居然在贵州省安顺市分三次发生刷卡交易,累计金额119400元,可那段时间自己未离开昆山,银行卡也一直由自己保管从未丢失,情急之下李先生报了警,警方以信用卡诈骗做出立案决定,该案目前仍在侦查之中。
    由于自己的损失巨大,李先生想到了去银行讨要说法,可几次下来都协商不出结果,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李先生为了证明被盗刷之日身在昆山,向法院提交了小区监控录像。但银行也表示,为了安全起见,早已经通知李先生将所持有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尽到了必要的合同义务,并提交了移动公司出具的短信确认函。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主张某一事实从未发生过的当事人没有也不可能对此提供证据,因此,不能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其未进行过案涉三笔交易。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要维护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无法对具体交易进行举证时,鉴于银行处于技术以及信息优势,人机交易中产生的交易风险,理应由银行承担。银行辩称在事发前曾发送有关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的通知,因原告提交的手机短信查询截图显示没有收到被告发送的提示信息,即便原告收到该提示信息,在未予更换芯片卡前被告仍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至于银行辩称本案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原告诉请,违背了双方合同义务,银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另行主张追偿权。综上,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损失1194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银行对于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银行有必要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芯片卡取代磁条卡,并加强对终端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为普通公众也应该更加重视硬件升、余额变动通知以及密码保护等工作,一旦发现资金出现风险应主动要求银行冻结相关操作并及时报警,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只有双方共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银行升级金融服务。
(蔡磊 耿灿生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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