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赵民因寻衅滋事罪被太仓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赵民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因不喜欢读书遂辍学在家,终日无所事事。没过多久随着同乡一同来到太仓打零工。赵民脾气暴躁,性格张扬,又结识了社会上的一些朋友,喜欢在酒吧泡吧。一日,因与酒吧工作人员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造成了多人轻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太仓法院考虑到赵民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希望赵民能够改过自新。
被法院判处缓刑后,赵民依据规定到老家的社区矫正机构报道。一开始,赵民遵守法律规定,按时报到,安心接受改造。可是没过多久,赵民就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伙同他人一同在住所地吸食冰毒,被所在地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赵民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认为,赵民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太仓法院对罪犯赵民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太仓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查明了赵民在缓刑考验期间伙同他人在旅馆吸食冰毒的事实,并认为赵民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对赵民的缓刑,对其执行原判决刑罚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是希望未成年被告人从中吸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改正自己不足,重新做人。像赵民这样以为判处了缓刑就可以高枕无忧,继续为所欲为的,法律终会制裁他。缓刑考验期并不是安全保障期,一旦在考验期内违法了法律规定,就要接受法律的审判。
(冯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