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花生食品生产商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并非其生产却载有其商标的花生食品,明显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该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该超市在庭审中辩称,其并非涉案花生食品的生产者,只是销售者,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知情,该涉案花生食品系其从分销商处采购,并提供了销售合同、销售单、分销商的营业执照。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而另一超市因销售酒类产品时侵犯商标权,被商标所有权人诉至太仓法院,其亦辩称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知情,该涉案酒类产品系其从分销商处采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能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法院判决该超市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的案件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是销售者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提供者,二是销售者对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第一个案件中的被告超市向法院提交销售合同、销售单,可证明该超市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同时,涉案侵权产品本身价格不高,难以判断该超市应当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商品。所以该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在第二个案件中,虽然超市辩称其对侵犯商标权不知情,却并未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明,也未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所以不仅要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审查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尽到审慎义务的同时也要在采购过程中注重签订合同,保存相应的销售单、发票,这样才能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焦婷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