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周某因偿还他人借款向宗某借款20万元,年利息15%。后宗某屡次讨要借款未果,于2017年6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5万元。该案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后周某并未及时履行,故宗某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执行款25万经法院强制执行到位。但在近日,周某又以宗某实际收款35万,多收10万是不当得利款为由诉至法院。
周某陈述,2017年7月在自己与宗某的案件结案前,其已经先行偿还10万元给宗某,后法院将执行款25万元全额划转宗某,宗某实际多收了10万,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宗某辩称,这10万元是周某给付的补偿款,并提交《撤回上诉请求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周某承诺其准备连同借款的2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相关费用补偿共计35万元支付给宗某,如果法院7月6日调解协商为25万元,余款在法院发还拍卖款后立即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汇款收据以及宗某提供的《撤回上诉请求书》等证据显示,周某于2017年7月25日汇给宗某10万,而法院是在2017年7月24日执行到位25万,周某的汇款时间明显晚于法院结案日期;且根据《撤回上诉请求书》,该10万元系补偿款,因此周某关于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周某主张其2017年7月25日汇出的10万元系宗某的不当得利,但是根据相关证据,双方约定该10万元系补偿款,故原告周某关于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虽表示该《撤回上诉请求书》系伪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应不予采信。
(吴岩 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