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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3

一起美容行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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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美是女人的天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女性愿意在事关“美丽”的方面投入更多的金钱,这也使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美容技师成了“香饽饽”.因为基于客户信任的行业属性,客户资源也是各家美容店竞相争夺的“资源”,昆山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关于美容行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
    原告某泽宇生物是一家皮肤管理公司,2017年开业后在昆山陆续开设有多家分店。李某于2017年8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并担任其中一家分店店长。她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应当严格保守工作期间所获知的公司商业机密及与所销售产品、客户有关的信息情报等内容。小白是某泽宇公司的一名美容技师,2017年10月离职并进入另一家美容公司某之颜,主要负责客户的皮肤管理。后被告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客户信息,与原告客户联系,并诱导客户前往某之颜公司经营场所,由小白提供美容服务,获取商业利益。某泽宇公司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故将李某、小白以及某之颜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庭上,原告出示多项证据证明其因为两被告的行为,造成客户流失以及营业额下降。但李某认为,原告的客户名单、美容修复项目所有员工都能知晓,技术也不具有商业价值,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属于商业秘密。小白在庭上表示,其当时已从原告处离职,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无不当。被告某之颜声称自己的客户均来源于网络平台,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其顾客护理档案涉及的客户护理需求、治疗计划和价格数据等经营信息。对原告来说,涉案经营信息不能通过相关行业的公开渠道获得,系原告通过商业推广活动,付出一定的劳动、金钱和努力而获得的,且每个顾客的皮肤护理需求因人而异,具有特有性,这种特定的客户关系能够为原告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原告在《劳动合同》及《岗位目标责任书》中约定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日常经营中,相应的顾客护理档案亦要求由店长保管,只对店长及美容师等相关人员公开,故原告对相关经营信息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客户的护理信息涉及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原告对该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被告李某受聘担任原告分店店长,负有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义务,却受邀为被告某之颜“看店”,介绍客户到某之颜经营场所接受美容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之颜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法官释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美容行业如果试图通过盗取商业秘密、挖客等行为开拓市场,势必陷入恶性竞争,最终受损的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只有基于诚信经营的前提,方可营造公平竞争、良性经营、消费者满意的市场环境。
(蔡磊 尹瑾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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