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贷关系,即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共同认定该笔款项是借贷,借贷关系才成立。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没有借条只有转账的纠纷。
李某与丽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转款给丽某,金额共计32万元。后双方因感情纠葛不欢而散,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丽某归还32万元借款,虽无书面借条,但提交了银行转账和取款回单为证。
庭审中,丽某辩称,转账时其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但该款项是李某为了让自己离婚后和他在一起所赠与和补偿的并非借贷,且其中一笔20万元已经归还,有收条为证,同时提交一份2014年11月李某出具并签字确认的证明双方无经济纠纷的书面凭证。李某对此均予以否认,不承认是自己签名。
后经司法鉴定,该凭证确为李某所写。面对权威的司法鉴定结果、法庭的法律释明,李某在无其他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最终撤诉。
法官说法: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主张诉请还是反驳诉请均要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李某的借贷诉请,有转账凭证等证据初步证明,但被告丽某的赠与抗辩,则需要李某承担转款性质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系借贷,否则该笔款项也可能属于其他经济往来,如买卖、租赁等等。李某无法进一步证明,故其主张的借贷诉请依法难以获得支持。
(张飞 曾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