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费者蔡女士碰到了一件预付卡年前蒸发跑路的烦恼事。蔡女士于吴中区某美发店办理了一张美发预付卡。“办卡原因是因为当时该美发店搞优惠活动,交1000元赠500元,可以在店美发50次,如果单次消费则需30元。”蔡女士便交1000元办了卡。可是不久前,蔡女士再次去做美发时发现该美发店已经停业,事前也没有通知持卡者。
蔡女士经过多方联系,总算找到该店有关人士。蔡女士说商家表示,蔡女士此前在该店已经消费30次,按照每次消费30元计算,只能返还其100元。而蔡女士认为应返还其人民币400元,以每次消费20元计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蔡女士投诉到吴中区消保委。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给消费者退款400元,按照店内优惠折扣后价格核算。
吴中消保委指出,本案中由于经营者无法再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蔡女士预存的1000元和赠送的500元可使用50次,每次消费30元。但是按照合同签订与履行整个过程看,每次消费金额组成应是蔡女士自己出资的预付费20元、商家活动赠与款10元。因此,蔡女士消费30次,使用预付款应为600元,预存款还剩400元。经营者应退回预付款400元。 (吴中消 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