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渐成为驾车人的共识。可仍有少数人存在侥幸心理。最终不仅车毁人伤,同桌一起饮酒的人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包工头老李邀请一起干活的工友小张、小王、小赵、小刘4人吃晚饭,席间小张等4人喝了老李带来的2瓶白酒。后小张驾驶摩托车回家时,撞到桥堍,与路边隔离栏相擦,致头部受伤。经鉴定小张体内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后小张住院治疗一个月,经鉴定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药费近十万元。小张也因危险驾驶罪被常熟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因相关民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张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小张认为饭局是老李组织的,酒也是老李带的,且老李明知其喝醉了不能驾驶摩托车,却未及时劝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老李辩称自己和小张并不熟,只是作为包工头觉得他们干活辛苦,所以带点酒招呼顿晚饭,且当时未曾劝酒,吃饭途中自己就先行离开了,之后发生的事情也不是很清楚。
审理中,经向小刘、小赵调查得知,事发当晚,因干活晚了,包工头老李带了2瓶白酒组织小张、小刘、小赵、小王4人一起吃晚饭,小张等4人平分了2瓶酒,老李没有喝酒,席间也没有人劝酒,各人都是自愿喝的。且老李确实是第一次和小张吃饭,对其酒量如何也不清楚。吃饭途中,老李先行离开,小赵、小王、小刘继续到旁边的烧烤店醒酒,小张称自己没有喝多要回家,并拒绝了小赵等人要送他回家的提议。
后经过法官释法及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李同意补偿小张15000元的损失。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一般而言,聚餐时为客人准备适量酒水系正常情理之中的行为,此行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而饮酒者对其自身酒量大小、身体状况应该最为清楚,对自身安全亦应负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喝酒的4人均系自愿饮酒,同席并没有人劝酒,且饭后老李先行离开,小赵、小王、小刘3人也询问过小张是否需要陪送,被小张拒绝。而小赵等3人均系第一次与小张共同饮酒,对小张的酒量不甚了解,故小张应为其自身过错承担责任。考虑到本案聚餐是因为工作完成较晚、带有补偿性质的请客吃饭,老李应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风险防范意识,故老李自愿补偿小张15000元。
(钱俊华 孙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