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消费者陆先生在太仓市城厢镇群宏酒业商行购买3瓶茅台酒,每瓶单价1750元,总共付款5250元。其后,他发现此茅台酒为假冒产品,就前往店方交涉,要求依据《消法》55条规定“退一赔三”赔偿。
店方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陆3月16日向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太仓市监局通知厂方打假人员前来鉴定,经过鉴定,陆购买的3瓶所谓的茅台酒为假冒产品。该局在启动行政处罚顺序后,将民事赔偿部分移交太仓市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月19日,消保委人民调解员召集商行负责人、消费者陆先生进行调解,在确认相关事实后,调解员严肃指出,作为商家要诚信经营,决不能做欺骗消费者的事,否则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反而得不偿失,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赔偿消费者,希望商家要吸取教训,杜绝今后再干这样的傻事。关于赔偿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商行负责人表示,对于调解员的批评教育一定铭记在心,一定会深刻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决不再干这样的傻事了,愿意进行赔偿。
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商行退还陆先生货款5250元,赔偿13750元,当场支付5000元,余款14000元在3月20日中午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如果逾期支付,商行将承担10000元违约金。3瓶茅台酒交给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顾兴福 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