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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9

车辆超载酿事故 保险公司免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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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货车存在超载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主张享有10%免赔率获法院支持。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5月29日中午,程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苏虞张公路39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戴某及其所携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擦。事故造成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大队经调查后认为:程某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质量100%以上,在行驶至事故地时,对前方道路内的车辆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而戴某携车辆未靠路边行走,故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戴某就医后,将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就已产生的先期治疗费用要求赔偿。
    程某答辩称,其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无异议,且已垫付医药费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保险人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款内容相比较于其他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标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主次责任,及戴某的过错,可减轻被告程某2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程某应当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原告戴某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由被告程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保险人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标注,可认定为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超载运输,上述保险条款对保险公司、程某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免赔10%,该免赔部分的损失由被告程某承担。在对原告的赔偿费用进行审核认定后,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戴某64345元,返还被告程某3565元。
    法官点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应如何提示、说明免责条款做了详细规定,即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本案中,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加黑标注,可认定为保险人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由此提醒,车辆超载问题应引起投保人重视,驾驶员都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车主将自行承担巨额赔偿款。
(谭逸馨 唐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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