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某搭乘高铁从无锡前往南京南站,在出站时,因长相与身份证上的照片相差甚远而未能通过铁路人脸识别验证,引起在场民警怀疑。民警上前对其盘问后,发现林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车票……
原来,林某于2014、2016年,分别在2起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为他人担保,共涉及标的200余万元,相城法院依法判决其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林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月的一天,被执行人林某明知自己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无法搭乘高铁,却不甘心受限,抱着侥幸心理,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了从无锡开往南京南站的车票。不想眼看就要出站了,却在这个档口被民警发现。南京南站的民警经过盘查比对,得知林某系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后,立刻通知并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当晚8时许,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院执行群告知本院此事,本院立即派四名“执行110”值班人员赶赴南京,于次日凌晨2点将被执行人带回苏州。经过法官的工作,现林某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但考虑到林某拒不履行的情节恶劣,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措施。【法官提醒】当前,在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纠纷中,有40-50%的案件存在担保现象。其中有不少人没有真正认识到担保需要承担的责任,碍于朋友情面轻易作出大额担保。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一是不要随便提供担保,要在了解借款人资信、借款目的、用途、是否存在物的担保、还款能力(包括自己的还款能力)等基础上慎重决定,不能仅为了朋友面子轻易担保。二是一旦同意担保,必须清醒认识到担保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注意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等不同的担保责任,并作好替人还款的心理准备。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任一保证人均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清偿顺位,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未主动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本息,不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为前提。而一般保证则可以约定担保份额,即按份保证,还可以约定最高额保证。三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追偿不能。
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如不履行还款义务,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拒不履行的,将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乘坐飞机、高铁、动车),情节严重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且在融资借款、招投标、经营企业等诸多方面受到种种限制。
(张洪涛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