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姑饼干作为江中食疗公司推出的养胃功效饼干,一经面世,就在各大商超终端和电商热卖,但是广大消费者是否注意到所购买的猴姑饼干上标明是“猴菇”还是“猴姑”?近日,吴江区法院就审结一起侵犯猴姑系列商标的侵权纠纷。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是第13055691号猴姑文字、第15233208号猴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于2013年9月推出“猴姑”牌酥性饼干产品,并投入巨额广告费用,使得原告的“猴姑”牌酥性饼干在很短时间内获得全国广大消费者认可,迅速成为市场上的知名产品。原告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吴江某超市擅自销售被告江苏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的“猴菇”酥性饼干,原告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
被告江苏某公司则辩称,该产品并非被告公司生产,且产品包装与原告的商标有明显区别。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江苏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以及小包装上均以突出字体使用猴菇字样,与猴姑文字商标在字体、读音、书写方式构成近似,同时在外包装正面使用猴子剪影图形,与案涉图形商标仅有细微差别,同样构成近似,且都使用在同一商品类别上。
最终,原告与江苏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江苏某公司停止侵权,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官提醒,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且较销售者要承担更多的损失赔偿,达到一定的数量、金额,甚至会负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的大形势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切不可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