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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6

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要合法 法官挤出对账单中“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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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向被告出借多笔钱款,被告分别出具了多个借条,被告也向原告归还了多笔借款。后来双方结算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对账单,载明结欠借款本息107万元。但是法院审理后,却判决被告仅需归还50余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6年起,被告戴某开始分多次向原告徐某借款,并分别出具了三份金额不同的借条。原告徐某称三份借条总的借款金额为107万元,但转账总金额为90余万元,其余为现金并陈述了现金的来源、交付地点、时间,后被告于2017年分多次归还原告69万元。2018年2月,被告戴某在徐某提供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结欠借款金额为107元。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徐某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徐某抗辩,其确实向原告徐某借款,但是三张借条是相互包含的,且被告已于2017年和2018年初已将上述借款还清,原告徐某提供的对账单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向被告戴某实际出借。

    吴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戴某抗辩三张借条系相互包含明显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民间借贷之常理,更未提供相应的反证,故综合原告徐某提供的证据和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戴某向原告徐某借款107万元的事实。其次,本案中出具对账单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前面借款本息的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需要审查计入本金的利息部分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最高限度的规定。按借条上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18年2月双方对账时的金额为50余万元,计入对账单本金的利息远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不应该得到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戴某归还原告徐某借款50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以款项的实际出借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即使出具了债权凭证也无法予以支持。若借款后对前期的本息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将前期利息计入借款本金的,则依法应审查前期借款利息有无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若没有实际出借款项而向债务人进行主张,或实际出借相应的金额与债权凭证金额相差较大的,还有可能构成“套路贷”。

    法官提醒,民事借贷应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向军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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