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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01

出借身份证惹上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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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是记载一个公民身份信息的最重要证件之一,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乃至商业交往中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通常意义上,身份证仅限于本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会让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近日,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张某就因身份证被“借用”惹上了麻烦。

    2018年5月8日,某贸易公司与某建材销售中心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向某建材销售中心供应100吨钢材,在一个月内结清货款,逾期按照欠付货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建材销售中心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贸易公司履行完钢材交付义务后的2018年8月30日,某建材销售中心的严某向某贸易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显示其欠贸易公司钢材款564630元,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按月息3%计算,并自愿为某贸易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9月底,严某给付某贸易公司两张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金额为60万元,作为货款本金及违约金 利息。2018年10月9日,该两张承兑汇票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且被司法冻结,被中国民生银行作退票处理。某贸易公司在无法按时收到货款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建材销售中心、某建材销售中心投资人张某以及严某诉至昆山法院,请求三者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这严某到底是何人呢?在法庭上,某贸易公司出具的证据显示,严某在全部的送货单上都代表建材销售中心签收了相关钢材,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建材销售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是张某。张某在法庭上表示,她是严某小姨子,双方系亲戚关系,她的身份证被严某“拿去”注册了公司,对欠款毫不清楚,她也没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原来这严某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控制人。

    案件审理中,法官多次耐心释法,张某也逐渐明白了因为身份证“借用”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愿意调解结案。随后,由法官主持,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及律师、某建材销售中心投资人张某、实际经营者严某等人到庭参加调解,三方确认结欠货款及利息合计60万元,由严某承担偿还义务,但张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企业的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张某作为某建材销售中心工商登记上的投资人,不管是否属于“挂名”,都无法逃避对外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张某对自己身份信息“借用”的随意,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因此提醒公众,身份证作为个人信息最大的载体,切勿随意借由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可预测的法律后果。 (蔡磊 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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